第21章 证据瑕疵
作者:不二法站   从法盲到律神,我经历了什么!最新章节     
    落实口供,首先从还原口供交代的作案开始。林平辉带着办案人员现场还原从客运站到抛尸、逃离的路线。还有就是整个强奸杀人过程,都在驾驶室里进行还原。罗夫拿着笔录,心满意足地去找领导汇报。
    “你的材料,检察院那边已经看过了。”浙州市局长艾霖峰说道。
    “根据我们现场还原的结果来看,这个案件就是两个人做的。”罗夫还是比较有自信的。要知道,如果不是本人作案,是不可能把案件的情况说得这么清楚的。所以,林平辉、林高丰二人的口供还是非常可信的。
    “检察院方面说,这个案件缺少直接证据。这可是案件的要害问题。”艾霖峰说道。口供的证据效力一直不高。这主要是因为,犯罪嫌疑人如果说自己没有犯罪,办案机关不相信。如果交代自己犯罪了,又不符其本身的利益。
    至于说有罪口供的取得,中间是不是有办案人员施加的压力,那就更不好说了。所以,重实证,轻口供,已经成为刑事案件办案的趋势。但是,要想真的实现脱离口供办案却是非常难的。
    毕竟刑事案件的情况复杂,很多案件都是陈年旧案。一些证据早已流失,证人或是已经不在人世,又或是对当时发生的情况已经全无印象。所以刑事案件的黄金期只有那么一点时间。有限的时间,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证据,对于办案机关来说的确是一个挑战。
    想破案,不想让手中的嫌疑人逃走。有时有的办案人员就会冲动,从口供下手。口供是最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发生改变的证据。自古以来,莫不如此。
    “不是我不想其他证据,而是确实没有呀。整个犯罪过程是在驾驶室里发生的。而两位嫌疑人归案时,已经案发五六天了。这段时间,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处理案发现场。”罗夫抱怨道。
    “这种封闭空间犯案的案件,最关键的现场就是驾驶室。偏偏驾驶室也是最容易清理的空间。我们在这里找不到证据,在别的地方也不可能找到。”罗夫叹了口气。
    警方破案,有时也存在一定运气成分。有的证据能够保存下来,也是非常偶然的。
    “这种事情你跟检察院说不着。反正,你们的工作不只是破案,更要让本案的证明标准达到检察院的要求。”艾霖峰说道。
    事情往往是说起来容易,做起来难。罗夫组织人员再次投入案件侦破过程中。可始终进展不大。案件送到检察院后,两次被退回。这可让罗夫着急了。
    “艾局,检察院方面是怎么回事?”罗夫说道。
    “什么怎么回事?”艾霖峰瞪了罗夫一眼,这个下属越来越没大没小了。
    “这可是强奸杀人案呀!现在社会影响这么大,他们在这里为信我们,这是什么意思?”罗夫气愤地说道。
    艾霖峰深吸一口气,试图平复罗夫激动的情绪,他知道此刻的紧张与压力正如同巨石般压在每个人的心头。
    “罗夫,你我都清楚,检察院的标准严格是为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,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。他们退回案件,并非不信任我们,而是希望我们能进一步完善证据链,确保每一个细节都无懈可击。”
    艾霖峰顿了顿,继续说道:“社会影响大,这既是压力也是动力。我们不能让情绪影响了判断,而是要更加冷静、细致地分析案情,寻找那些可能被忽略的线索。有时候,真相就藏在那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之中。”
    罗夫闻言,虽然心中仍有不甘,但也渐渐冷静下来。他深知艾霖峰的话在理,自己作为案件的负责人,必须承担起这份责任。
    “艾局,您说得对。是我太急躁了。接下来,我会组织团队重新梳理案件,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,争取早日找到突破口。”
    艾霖峰拍了拍罗夫的肩膀,以示鼓励:“我相信你,罗夫。我们面对困难要一起克服。记住,真相或许会迟到,但绝不会缺席。只要我们坚持不懈,总有一天会揭开真相的面纱。”
    随着艾霖峰的鼓励,罗夫重新燃起了斗志。他立即召集了专案组成员,召开了紧急会议。会上,他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,并提出了新的侦查方向,包括重新勘查现场、深入调查受害人的社会关系,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分析嫌疑人可能的行动轨迹等。
    很快案件就有了突破性的进展。通过调查林平辉的同监室犯人董伟作证,他证明林平辉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曾经向他讲述了强奸搭车女同乡,并不小心掐死对方的事情。
    “这份证言内容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。”罗夫拿着这份证言专门找到了检察机关进行沟通。
    “胡闹,谁让你自己去检察院的。”艾霖峰知道这件事情后大发雷霆。
    “艾局,我不是想当面跟检察院公诉科的同志沟通一下吗。有些事情就是这样,办案人与办案人之间的沟通,可以让案件的进展更顺畅。”罗夫说道。其实有一件事情他没有说,他这次去检察院也是托了关系的。
    “你这是违反纪律。检察院是侦查监督部门,他们对我们进行监督。你现在去找人家商量,这让检察院很被动。这要是给你什么意见,他们还怎么监督?”艾霖峰怒道。
    检察与公安的关系还是非常微妙的。从案件办理上,二者存在承接关系,公安侦查后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。从另一方面来说,检察院也是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关。公安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权,归属于检察院。
   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,对于案件的承办,公安检察两家还是有一定默契的。那就是案件办理过程中,尽量避免征求指导。因为要是检察院指导公安办案,以后还怎么进行监督。都是按着你检察院的意见办的,你还能自己监督自己。所以说,罗夫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两个部门长久以来的默契,这其实是一件忌讳的事情。